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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
1、行为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法院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有严重情节的,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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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情节显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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