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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教唆犯罪并无固定的客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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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众可能对于和教唆的区别有所混淆。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有独立的法定刑;教唆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只是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其罪名和法定刑取决于教唆的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胁从他人犯罪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别这两种犯罪。概括起来,两者有下列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3、犯罪主体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法定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5、犯罪停止形态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6、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7、量刑原则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二、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刑罚。因此,搞清楚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至关重要。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量刑?看过本文,相信您已经清楚了。
涉嫌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取保候审后,还要两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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