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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可否使用警械?

2023-01-03 202人已浏览
  • 刘国栋律师

    刘国栋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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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有使用警械。除非出现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这些具有一定现实危险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必须使用械具的,其他任何情况都不得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使用警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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