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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有哪些

2021-11-04 15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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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的特点如下: 1、专用性。警械是国家依照法律专门配备给警察,并由警察专门使用,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2、使用的目的性。使用警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警察职责的履行,是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工具。例如:在处理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事件时,经警告仍不能制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 3、使用的规定性。由于使用警械是一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警察在任何场合下使用警械,使用哪种警械都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去行事。 警械可分为四大类: 1、驱逐性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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