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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劳动法有规定不能要未成年工吗?

2024-06-23 3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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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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