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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红包不能替代加班费

2024-06-03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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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春节放假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应支付3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均不能以安排补休方式来代替。同时红包不属于加班费性质。“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而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本质不同。因此“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公司应向你们支付3倍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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