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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超级优先权什么意思

2022-11-24 4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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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购置款超级优先权是指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债务人在该动产上的除留置权人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的设立需要符合如下四项条件: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买受动产的价款。在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设立过程中,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具有特殊性,必须是“抵押物的价款”,即债务人应当支付的买受动产的价款; 2、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的客体是买受的动产。在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设立过程中,必须以债务人买受的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买受该动产所应支付的价款。 3、动产须交付给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出卖人将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4、须在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动产抵押登记设置了10日的宽限期,如果当事人未在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则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有效设立后,在同一动产上发生各种担保物权竞合时,无论权利成立时间先后,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权人在受偿顺位上仅仅劣后于法定的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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