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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超级优先权的作用

2021-03-24 50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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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A企业分别向B银行、C公司、D公司借款,还款期限均截至2021年10月1日,A公司将其生产设备a分别为各债权人设定担保,借款及担保经过如下:2021年1月1日,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为担保该笔债务,双方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将A企业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给B银行。2021年5月1日,A企业采取赊账的形式,向C公司购买生产设备 a,并将该生产设备抵押给C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生产设备a交付后第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8月1日,A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生产设备a质押给D公司,并于借款当日将该生产设备a交付给D公司。本案例中,即使B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在先设立,D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 a,但C公司的价款抵押权仍优先于B银行、D公司的担保物权。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对于生产设备a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C公司的债权;因B银行和D公司的担保物权均未登记,生产设备a剩余价款按照B银行和D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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