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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衔接存在的问题

2020-09-20 55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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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监察法》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由于正式实施不久,法律文本的内在含义还有不明之处,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针对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尚未建立具有特色的职务犯罪公诉办案机制,本文主要立足于检察机关的立场,以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定地位为依托,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司法理念,挖掘当下司法实践中“检监衔接”在审查起诉环节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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