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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有哪些

2021-03-09 1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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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有: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出租方合法占有承租方的动产; (三)承租方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租赁关系; (五)实现留置权前出租方必须确定承租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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