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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有

2023-05-31 7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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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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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有: 1、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3、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构成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 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 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紧急避险。 综上所述,不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包括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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