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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动摩托车新政策

2020-12-24 74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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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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