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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产假规定

2022-04-12 1,423人已浏览
  • 张宗垚律师

    张宗垚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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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则可以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生育了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时候流产了,则可以享受15天产假;如果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则可以享受42天产假。如女职工没有达到晚育年龄,则男方有3天带薪陪产假;如果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可享受10天带薪陪产假。
法律依据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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