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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2023-04-28 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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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如下: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6、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8、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 行政处罚的听证原则如下: 1、公开原则,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 2、职能分离原则,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 3、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 4、案卷排它性原则,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听证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意见,作出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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