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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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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行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报送材料】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三至第十九条。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实施。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表证单书】 A12028《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 A12029《税务处罚听证通知书》。 A12030《听证笔录》。 A12122《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受理通知)。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中止通知)。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终止通知)。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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