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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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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其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理由是: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此,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其他证据也应当作全面分析,作出决定;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理由可归纳为: ⑴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⑵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案件调查人员才负有举证责任,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当事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因而听证会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 ⑶听证会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阶段就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因此,以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上也无法操作,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据; 3、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理由是:鉴于听证制度刚刚引进,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应让以后的实践来佐证和完善; 4、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之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由税务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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