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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范内容

2021-10-29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如下: 国税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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