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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2024-06-02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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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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