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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育津贴2021年新规定

2021-12-21 2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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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1年天津市生育津贴新规定天津生育津贴日计发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具体如下: 1、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 2、参保人应于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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