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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召开有什么规定

2020-09-05 2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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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召开的规定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召集的,则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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