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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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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召开是有一定的法定流程的: 1,谁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然后是通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举行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形成会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表决,执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的董事因事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注明许可范围。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签署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受到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表决中表明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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