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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2021-10-27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十天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表决,执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的董事因事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注明许可范围。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签署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受到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表决中表明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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