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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第二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
中国《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可在5种情况下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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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召开是有一定的法定流程的: 1,谁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然后是通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举行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形成会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被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在公司法的规定上是可以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虽然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监事必须出席或者列席股东会。但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这样就说明监事拥有召集或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这样也就显示其必然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但是公司治理毕竟是更多的是考虑公司自治,所以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更具有效力。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其组成人员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也就是公司是他们花钱设立和维持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一般是一年开一次会议,当然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时间,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过要有合法的召集人和法定和约定的原因。这一机构开会研究的都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说公司的合并分立,注册资本的增减等等。国有独资不需要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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