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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联合开发纠纷如何处理

2024-05-24 1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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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显然禁止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仅允许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在破产、兼并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发生转移,上诉人显然不是企业,故按照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联合建房《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认为其户口已经转变为居民户口,故主张涉案宅基地属于国有土地,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关于集体土地联合开发纠纷怎么处理的解答谢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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