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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

2022-10-08 1,370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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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包括: 1、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关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一般建立在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自然人之间; 2、劳方待遇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待遇; 3、合同约定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规定,而劳务合同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4、用工期限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试用期,由《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在劳务关系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较短,具有临时性; 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经济上,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从属性大大减弱; 6、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因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是有规律性的;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也可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支付; 7、处理纠纷程序不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动纠纷,仲裁前置。而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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