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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截图上签离职协议有效吗

2024-05-24 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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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离职协议当属无效,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存在强迫行为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用人单位将离职协议作为入职的必备文件,强制要求劳动者签订并提供,否则无法办理入职,无法发放工资,这在实质上是一种强迫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违法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当属无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回被派遣员工。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直接强迫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排除劳动者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情形。 3、离职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明确了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即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以离职协议解除劳动者,当属无效、违法。 4、入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不属于劳动者提前告知解除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告知解除,进而得出劳动者提前1年提出解除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提前告知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该权利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并自主行使的权利,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入职时签订的离职协议,是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被迫签订的,该协议缺乏劳动者的自主决定,也不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入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不属于劳动者提前告知解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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