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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截图算一个证据吗

2021-10-20
关于手机截图能否作为证据提交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证书(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调查记录。其中,电子数据被明确列入证据的新类别。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邮件、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因此,手机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提供证据确实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命令说明理由的理由,拒绝说明理由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采用这个证据,也可以采用这个证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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