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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021-02-12 1,61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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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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