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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2023-01-10 4,661人已浏览
  • 陈华律师

    陈华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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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区别一:对象不同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区别二:性质不同 保证属于债权,担保属于物权。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合同是实现担保物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合同。 区别三:内容不同 保证分为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区别四:责任不同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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