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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2024-05-25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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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北京市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优先原则、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严而又严的矿产资源管理原则,编制了《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国土部批准,现已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地热、地质勘查等专项规划。 (一)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主要规划目标:调整和优化矿山结构,2007年将2004年842个固体矿山数量减少70,矿石产量减少30,矿山布局趋于合理。2010年固体矿山数量减少90,矿石产量减少60。 2、开采总量和方向:全市禁止开采砂石、砖瓦用粘土和金矿;限制开采煤炭、铁矿、石灰岩等其他一切固体矿产和矿泉水;允许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严格控制开采总量。2007年和2010年分矿种总量控制指标具体为:煤炭:2007年1000万吨,2010年600万吨;铁矿:2007年400万吨,2010年200万吨;水泥用灰岩:2007年1000万吨,2010年600万吨等。地热:应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东南城区和小汤山地热田严格限制新增井数和开采量。适当允许地热新区的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逐步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档次和利用效率。全市地热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7年850万立方米,2010年1500万立方米。矿泉水:为限制开采矿种,应限量开采,不再增发采矿许可证。 3、开采规划分区:按照北京市各区县的功能发展定位,结合禁止、限制、允许开采矿种分布特征,将北京市矿产资源的开采划分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 4、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地区;主要城镇、水库、河流、铁路、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5、限制开采区: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地区及生态功能保护区;地热、地下水资源超采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等。 6、允许开采区:根据首都的实际情况,除禁止及限制开采区以外的区域均确定为允许开采区。允许开采区在北京市只适用于地热。 (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地质勘查发展规划:提出北京市主要对地下水资源、地热资源、浅层地(温)能资源进行勘查评价;固体矿产资源如密云北部的铁矿、西山的煤矿进行潜力调查评价,开展汉白玉普查,提高资源储备。 (三)北京市地热资源2006-2020年可持续利用规划:确定了地热开发管理的四个原则: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环境与效益优先的原则;地热开发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与科学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地热分区管理政策,将地热田划分为严格控采区、一般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其他地区。并依此划分采取不同管理政策,依据每个区域不同的地质条件开发程度等,因地制宜采用比较科学的管理模式开发地热资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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