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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管局和劳动仲裁区别

2024-05-14 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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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监管局与劳动仲裁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首要分别在于其执法主体。劳动监管局的法定执法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然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则是设置于国家劳动立法体系内的特殊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者的法律行为亦各具特色。劳动监管属于严格的行政执法范畴,乃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场域;相较之下,劳动仲裁的运作模式更接近准司法程序,由仲裁机构所出具的裁决有资格约束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岗位职责方面,劳动监管局肩负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的重任,此项职责系依据法定行政职权自动履行,无需相关方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的职责则是接受并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先行提交仲裁申请。在法律地位上,劳动监管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受监管单位及个人间构成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环节,仲裁机构扮演着“调解员”的角色,不作为当事人,始终保持中立的“第三方”立场。最后,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劳动监管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一经生效,即刻产生法律效力,相关单位及个人须无条件执行;而劳动仲裁的裁决并非即时生效,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若当事人对此裁决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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