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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2022-04-13 616人已浏览
  • 孔晓雪律师

    孔晓雪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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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是:1、基于意思自治订立保管合同;2、在交付保管物之后获得保管凭证,除非有例外;3、因保管人的原因而造成了保管物品的毁损,则寄存人有权获得赔偿,除非无偿保管下保管人不具有重大过失;4、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5、领取的保管物有孳息的,寄存人获得原物及孳息。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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