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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寄存人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届满,有权去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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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的权利如下: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4、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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