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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补偿实行哪个原则

2022-04-13 1,011人已浏览
  • 刘奇律师

    刘奇律师合伙人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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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具体为: 1、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都应无条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2、无论事故伤害还是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人都应当得到必要的补偿; 3、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由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无责任补偿原则是世界上常见的原则,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许多用人单位以员工有过错和责任为由,要求减少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错误的。当然,企业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工伤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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