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开发商虚假广告怎样维权

2024-05-30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如何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作了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原则上认定了商品房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这与民法典对于广告性质的认定原则一致。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的强势地位这一客观存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具体确定的说明与允诺内容往往难以写入买卖合同中,为保护弱势群体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司法解释规定了除外情况即: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视为要约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宣传资料针对的是开发规划范围之内的; 2、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言应是具体确定的; 3、对购房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