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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常识有怎样的

2020-10-22 10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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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常识如下: 1、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 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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