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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第一次报警记录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2022-01-23
一,关于您与对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问题。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对方驳回诉讼请求的,又确认借贷关系有效。我认为讲,对于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应该全部驳回,原告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才是。没有数额的借贷,如何成立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依据呢?法律审判确实有误的。但因为三次审判给您判决了确认借贷有效的。确实不该的。第一次报警记录与借条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问题还是在之后的证明自愿签订的阻碍性。造成法院判断的影响,这其中涉及认为操作的可能。 二,关于出具证明的责任方,您的方法没有错误,找到纪委后处理本案。此时等公安机关的答复就可以了。必要时信访处理也是可以的。必定是有责任主体的。 三、关于对方一再骚扰的问题,也是您目前比较心烦的事情了。打不能打,骂不能骂,对方仿佛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尴尬境地处理的话还是借助长期沟通劝导,不行就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四、综合来讲,法律分析也是一种解释,基本已经定性了,因为已经判决了。目前能做的工作方向主要是摆脱所谓的债权人,寻找出具您认为虚假证明的办案人员。前者是涮掉,后者是咬住。 维权至艰辛,但是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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