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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控制关系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

2020-09-30 19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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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联企业的控制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半数以上股份。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超过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表决权股份或其它方式达到控制程度。 (3)共同控制。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该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另一个企业。 (4)两个或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如果两企业或多个企业同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的,可推定该企业之间有控制与从属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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