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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
相互借贷的形式: 一、以合资形式借贷; 二、以投资形式借贷;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 五、买卖国库券; 6、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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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四倍,除国家允许的可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外(例如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公司之间借贷也是非法的。在实践中都有哪些非法借贷方式:一、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贷其表现形式为双方以协议、合同等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并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的借贷协议中还有很多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其中也不乏担保单位和担保人的介入。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这种形式很普遍,在现实案例中,企业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然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是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上述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北认定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投资形式的借贷一般来说,一家公司投资于另一家,会取得相应的股权。但是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借贷关系,处理方式和第二种一样。四、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可以按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给承租人,承租恶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个在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五、补偿贸易形式的借贷根据国务院1979年9月3日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半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因此,补偿贸易具有以物易物的特征。
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资本是多还是少没有硬性规定,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没有多少影响,只要满足工商局以及相应机构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即可。但是如果您想要注册投资、金融类的公司,建议您的注册资本还是多一点比较好。那么,注册资金多有哪些优势呢? 1、因为注册资金多说明公司的实力强,偿债能力强,对于判定是否符合金融类公司提供资金方面的评判标准。准。 2、同时对公司的发展机遇会变大,所受的限制也比较小。 3、很多企业也愿意和有实力的公司合作,可以大大加快公司初期的发展。 但是注册资金多也存在不足的地方: 1、流动的资金大很有可能产生资金的闲置且被工商局认为抽逃资金的情况,企业运营风险加大。 2、审计、印花税等费用也会随之提高。 3、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
无效的借款合同表现形式: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 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对借款人而言,按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按商业银行法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3、从借款内容上看,商业银行法第37条、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均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违反上述之一部分,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如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是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订阅的合同无效。 5、如果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无效代理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6、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订立的合同可因一方申请撤销而经确认机关确认并撤销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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