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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区别

2023-04-24 38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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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合作模式。具体如下: 1、中外合资:是指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在特定的领域内共同出资成立合资企业,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一种合作方式。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由中外双方共同决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分担风险和收益。 2、中外合作:是指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在一定领域内进行合作,但不涉及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等情况。中外合作主要是指技术合作、生产合作和市场合作等,合作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各自承担责任和风险,并分享合作成果。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关系如下: 1、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都是企业间的合作方式,是企业间开展国际化合作的重要手段。 2、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都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技术、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共享,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3、中外合资相对于中外合作而言更加深入,涉及到资金、股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是一种更为紧密的合作方式。 4、中外合作相对于中外合资而言更加灵活,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涉及到的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不需要双方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作方式。 综上所述,中外合资是一种更加深入的合作方式,需要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涉及到股权、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而中外合作是一种相对宽泛的合作方式,双方主要是在某些特定领域内进行技术、生产、市场等方面的合作,相对比较灵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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