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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之间有什么关系那收回投资与不再提供合作条件是一回事吗:你引用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投资仅是合作条件的一种,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合作的条件。那么,”收回投资“也只是“不再提供合作条件”的一种。为合作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便利,比如利用自身的特殊优势促使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达成某些经营上的合作或某项交易之类的(当然是公平合法的合作和交易,没有损害任何一方利益),这种属不属于“合作条件”:如果这个“自身的特殊优势”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作条件。如果不是其中之一则不属于合作条件,例如,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自身的特殊优势”,但劳动能力却不能成为合作条件,只能是做“打工仔”的条件。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单位和审查批准单位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⒈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⒉经财政税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⒊经财政税务单位和审查批准单位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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