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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2021-12-24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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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交增值税额。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 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管理费等,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以主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根据对应的税率计算税额。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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