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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权将夫妻的共同房产过户给子女吗

2024-04-29 2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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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第一种情形中,假设已故夫妇中的某一方在生前已经制定了遗愿书,明确地指出他或她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应完全归属于配偶一人。那么,这位配偶便可以采用公正的程序来完成遗产的承继公证书。此后,这位配偶则有权享有此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能依法将房产过户至他们的子女手中。而针对第二种情形,如果该已故一方在遗嘱中已然明确表示,他或她的房产份额应由他们的子女独自享有,那么这些子女只需顺利完成继承公正便可合法获得该房产份额的一半所有权。 在世的另一方配偶亦可选择以赠与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房产份额赠送给子女,这样一来,子女同样可以合法获取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第三种情况,若已故一方未曾留下任何遗嘱,那么他或她的房产份额将依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除非除了配偶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否则在世的一方配偶是无权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n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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