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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搬迁和征地搬迁的区别

2023-06-08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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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愿搬迁和征地搬迁的区别,具体如下: 1、拆迁和征地的区别及区分:征收和拆迁针对的对象不同。拆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的建筑物即房屋; 2、征收,也称征地,其对象是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自愿搬迁更突出房屋土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愿意搬就搬不愿意搬可以留下;后者则能让改造、拆迁更为彻底,补偿安置足额到位了,再不签约那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两种性质的项目在补偿安置的协商空间等其他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的最大区别】=具体如下: 1、协议搬迁:房地产公司等民事主体主导,通过公布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协商,最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腾房并落实补偿;协议搬迁不具有强制性,走与不走是一户一户“谈”的结果。典型的协议搬迁性质项目包括名为城中村改造、腾退、申请式退租之类的项目。 2、行政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体主导,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城市农村的房屋、土地实施征收。若被征收人始终不同意签约搬迁,政府有权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搬不搬老百姓说了是不算的,而要由“公共利益需要”说了算。其通常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方案,谓之“一把尺子量到底”,你不搬就是司法强拆。 3、通常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各种“限期落实”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更偏爱通过征收程序开展,显然,这两种项目各有利弊:后者程序上更规范,对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渠道规定更明晰。哪里能复议,哪里能诉讼,哪里能举报都可通过法律法规一目了然;前者则拥有较为宽泛的补偿协商空间,民事主体在“划算”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适度提升补偿标准,修改补偿方案。 综上所述,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无疑是各有优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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