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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什么意思

2023-11-21 26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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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示催告不得少于60天的意思如下所示: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遗失后宣告票据无效的特别程序,法院一经作出除权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根据除权判决支付票款后,票据法律关系即自行终止,持票人虽可以以票据侵权为由要求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往往会因为公告时间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有如下几个特点: 1、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民事权益之争,而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人的申请,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之事实。这种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民事权益争议,是非诉讼性的。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律确定的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即使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因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等原因引起的诉讼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丧失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人,在丧失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一种制度。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凭藉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使申请人行使的权利与原丧失的票据分离,终止票据的流通和兑付。 4、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无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情况下,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褪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付款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5、公示催告程序是以解决因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而引起的非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是提起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存在票据权利之争;二是是否确知利害关系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申请人是特定的,而另一方则是不确定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争议。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丧失的票据作出无效判决,宜告票据无效,或者寻找利害关系人,而使票据权利失而复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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