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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 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转让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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