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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押案外人房产有什么内容?

2024-06-15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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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根据该规定,查封效力消灭,不需要解除查封。且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解除查封的情形中不包含将查封房产拍卖后应解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因各地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具体要求不同,实践中多有发生要求法院解封后才能办理过户,法院以有规定为由不需办理解封。不动产登记部门怒怼法院,而法院对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处罚权,导致无辜购房人受苦不迭。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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