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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刑事辩护词是如何样的

2024-05-27 1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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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崔某某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处以一年有期徒刑,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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