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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业的法条

2023-01-05 2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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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业的法条具体如下: 1、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不得拒绝支付;物业服务人也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 2、有关于业主共有区域的规定,即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除了城镇道路、有个人归属的道路、绿地外); 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以及相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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