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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烟花燃放政策

2023-02-02 1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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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长沙烟花燃放政策如下: 1、 禁止燃放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6)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9)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在橘子洲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2、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1)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时至24时,其中除夕为早上6时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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